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标准,为天津市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一)健康档案建档费(含档案文本、输机费):10元/份。
(二)健康档案维护管理费:5元/份。
1.印刷资料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800元/年。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400元/年。
2.音像资料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300元/年。
音像资料包括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视听传播资料,机构正常应诊的时间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每个机构每年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个橱窗,200元/次/橱窗,每年更换6次,2400元/年。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1个橱窗,200元/次/橱窗,每年更换6次,橱窗1200元/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900元/次,每年12次,10800元/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年开展12次。受益人群50人以内(含50人),100元/次;受益人群50人以上,200元/次。
如邀请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同时受益人群在50人以上,在健康知识讲座费200元基础上,增加专家讲课费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100元/次,每年6次,600元/年。
(一)管理儿童:10元/人。
(二)预防接种补助:15元/针次。(14元接种单位,1元疾控中心)。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10000元/年。
(四)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与管理:10000元/年。
(五)疫苗与冷链使用情况检测:10000元/年。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下述项目属于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项目并非涉及全部区,各区具体实施项目及任务量请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级项目单位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将另行下达相关项目实施方案。本次划入项目对应经费标准为6元/人,相关经费核定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市级项目单位提供,仅供参考。各区在具体组织实施时,可根据市级下达的任务量,统筹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保质保量完成服务任务。市区两级项目单位承担项目直接相关工作经费,包括管理、会议、培训等支出,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
1.碘盐监测:居民碘盐调查33元/份盐样。区级疾控机构:1万元/区,涉及全部16个区。
2.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儿童、孕妇碘营养调查100元/人。区级疾控机构:3万元/区,涉及全部16个区。
注:标注"▲"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变化内容。